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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 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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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12-11 09:01: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多方面问题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私车挂靠到公司,司机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无证驾车上下班伤亡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职工参加本单位活动受伤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等。

  市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樊非称,《暂行规定》已经下发各级法院,即日起实施。

  因公喝酒伤亡 可能特殊对待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受领导指派或任务安排喝“招待酒”,造成伤亡的行为算工伤?市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进行了延伸解读,《暂行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饮酒后工作产生的行为后果作出了一个暂行规定,和工作有密切联系。如果因为工作而喝酒醉死了,或者受伤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这和《工伤保险条例》所暂行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如果喝酒不是因为单位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因为酒精作用,发生如摔伤等行为就不应算工伤。
2#
发表于 2009-12-11 09:06:09 | 只看该作者
高院出台的规定可认为是作为相关法律的补充,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的。
3#
发表于 2009-12-11 13:59:28 | 只看该作者
“重庆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 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

滑天下之大溪,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
1.并没有什么非饮酒不可的工作,更没有什么非饮醉酒不可的工作;
2.与(任何情况下)严禁酒后或醉酒驾车法理上有冲突;
3.假如成立,酒后出事属因公与否,很难界定,势必助长借意酗酒行为。因为饮酒行为一般都是在饭餐时候和食饭的非工作时间进行,或是有客人或领导在场,或是酒饭时谈工作或生意,很难量定。
4#
发表于 2009-12-11 22:15: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83961 于 2009-12-11 01:59 PM 发表
“重庆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 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

滑天下之大溪,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
1.并没有什么非饮酒不可的工作,更没有什么非饮醉酒不可的工作;
2.与(任何情况下)严禁酒后或醉酒驾车法理上有冲突; ...

1是有的,是调酒师

只是我怕以后连因公PJ感染X病都算做工伤就更滑稽了。
5#
发表于 2009-12-11 22:41:1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zmalan 于 2009-12-11 09:01 AM 发表
市高院出台暂行规定,明确工伤认定多方面问题

  昨日,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如醉酒伤亡是否算工伤 ...


我也是民事庭办劳动争议的,如果上述规定属实,敢问在单位食堂里因工喝酒后回家路上遭遇车祸该不该算工伤呢,呵呵。
6#
发表于 2009-12-11 22:42:59 | 只看该作者
新闻就是新闻,记者的法律素养(可能用知识更贴切)不会高于普通民众
7#
发表于 2009-12-12 09:31: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jitter 于 2009-12-11 10:15 PM 发表

1是有的,是调酒师

只是我怕以后连因公PJ感染X病都算做工伤就更滑稽了。



调酒师是品酒,醉酒是几乎不可能的事,反倒因公JP和因公行贿的事就很多,不过那是腐败 出事算公伤暂时未听过,JP要发票就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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