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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助人为乐 反被讹10万 法院乱判葫芦案 何处伸冤? [打印本页]

作者: jp    时间: 2011-8-19 09:40 AM
标题: 转帖--助人为乐 反被讹10万 法院乱判葫芦案 何处伸冤?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向我下发了判决书,判我赔偿一名
跨护栏横过马路摔倒的老太太108606元,而我当时停车只是为了帮她拨打120叫

救护车。
    事情是这样的。都两年多了。
    2009年10月21日,我行驶在红桥区红旗路上,最左面的车道。这时一名白

发苍苍的老太太,横跨半个马路来到中间的护栏上,急急忙忙的伸腿就要跨越
不想动作太麻利,被护栏绊了一下,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就在我的眼
前,看着就疼!我直接停下车,过去搀扶,发现已经不能扶起来了,碰哪都“
哎呦哎呦”的叫。没多想直接拨打120,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太的手腕包扎
上。
    就在这时候,老太太拿起电话的一句话让我从头凉到脚:“我在马路上让

车给撞啦~~~”
    过来围观的路人有看到了过程的,劝我“赶快走吧,不然讹上你啦。”但

是已经不能走了,后面围的人越来越多,走了就真成肇事逃逸了。赶快打了110
报警,西站大队直接把车弄到了事故车停车场,任我怎么解释也说要“了解完
情况再说”。
    后来老太太的女儿赶到现场,直接告诉我“拿八万了事,不给就**弄你

”。后来交警告诉我,老太太是膝盖骨折。在后来的处理过程中,老太太家属
也多次到交通队闹事,还差点把老太太连担架一起放在交通队里。可能本着“
河蟹社会”的原则吧,案子迟迟未判。而交警也告诉我“想提车,那就做鉴定
,鉴定费3000”。没法和这种无赖家属讲理,只得先垫付3000做了鉴定,而鉴
定结果也证明了我的清白。
    被迫又交了两万押金,才顺利取车,气愤而又无奈。只能先忙手头工作,等着交通队判决了。
作者: jp    时间: 2011-8-19 09:46 AM



再后来,强悍的老太太居然去法院起诉我,看来下定了决心找我要钱。按
捺住心中的愤怒,出庭,一五一十的讲情况讲给法官听,出具相关证据。法官
认真听取了我的陈述,并多次打断了王老太太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这时心里
松了口气,以为终于有个公道了。
    直到收到判决书,判我赔偿老太太将近11万元。判决书的内容,雷到了极
点。我摘录两句,您细细品味:
    “被告(我)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远,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
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影响”
     乖乖,您在马路中间,机动车道上。我开车正常走过,这样受惊吓都能算
数吗?
    然后在赔偿问题上,先引用了交通法关于“机动车无过错方承担不超过10%
”,然后说“原告跨越中心护栏属于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然
后判我“承担40%的责任”。再然后,法官的计算显示“原告的损失范围为
110840元”,而最后判我赔偿的金额,在复杂的计算后变成了“108606元”。
看来这40%还是很大的一笔钱啊。

总的来说,关于这件事情,我主要质疑一下几点:
1、老太太横过马路,在护栏中间收到“惊吓”,这损失是否也要算在我头上?
如果是这样,光是站在护栏那里一天,因过往车辆“惊吓”带来的赔偿就非常
可观啊。
2、将近11万中,有8万多是“8级伤残”的赔偿金。而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也显
示“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患者拒绝治疗,入院5天就坚持出院。”骨折5天就
出院,还在医生已经讲了“不手术会有致残的危险的情况下”。那么应该由谁
来买单呢?
3、在8车道的主干道上跨越护栏,不但是违法行为,而且是对自己、对他人生
命安全的不尊重,这要算在谁的头上呢?
4、证据确凿,红桥法院居然能这样判决?用“假设”、奇怪的责任判定、奇怪
的赔偿计算来作为权威,这是在同情弱者吗?在这里,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弱者
呢?

目前,我已经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8月22日会开庭,希望高人能给我支个招!
作者: jp    时间: 2011-8-19 09:50 AM
人心不古呀,这社会的诚信......。
作者: zyf1234    时间: 2011-8-19 11:20 AM
各扫自家门前雪,莫菅他人屋上霜.千万不要做东阁先生.
作者: 王白石    时间: 2011-8-19 11:28 AM
社会上确实存在做好事得不到好报的现象。
作者: ye123    时间: 2011-8-19 11:33 AM
:huffy :huffy :huffy :huffy 这就是国情
作者: 音乐情迷    时间: 2011-8-23 04:45 PM
良心啊!良知啊!你在那里啊???
作者: q13867    时间: 2011-8-23 05:05 PM
这事在天津已经是轩然大波了,政府不作为何谈法制啊!
作者: 音乐情迷    时间: 2011-8-23 06:31 PM
按事故认定:交通事故指有接触(无论是车与车还是车与人)才是交通事故。既然车辆经过交警部门的检验没有碰撞痕迹,阿婆的受伤当然就认定这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车主赔偿,这有违中国的所有法律,这个法官应该下岗!
       按照这个法官的判案逻辑,假如有一人在阿婆面前掉了一大捆现金,阿婆看到大吃一惊,继而昏倒受伤,这也要掉钱的人负责吗?乱弹琴!
       问题是现在的交通法,你驾车在内环路上、完全封闭的道路上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据说也要负次要责任。这我就搞不清了;驾驶人的车辆交齐各种税费,并按线行车,行人闯进内环路或封闭路段,是故意违法,怎么在这样的路段上与行人接触,车方也有责任?乱套啦!看来我们要重新撰写修改有关哲学里因果关系、逻辑辩证的理论了。
作者: wuyifanld    时间: 2011-8-23 06:41 PM
难怪东莞公交拒载持老年证的老人啦,怕惊吓 怕受惊
作者: jp    时间: 2011-8-23 08:47 PM
原帖由 音乐情迷 于 2011-8-23 06:31 PM 发表
按事故认定:交通事故指有接触(无论是车与车还是车与人)才是交通事故。既然车辆经过交警部门的检验没有碰撞痕迹,阿婆的受伤当然就认定这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车主赔偿,这有违中国的 ...

主要在车辆面前,人是弱者,所以即使驾驶者遵章驾驶、行人违规,发生事故驾驶者仍要负次要责任(所以现在第三者险买多点好,因为到时的各种费用惊人,例如对方亲属的住宿费、差旅费、误工费......都要车主付)。不过天津那个老太太被“吓着”而需要赔付的案例则有些匪夷所思。
作者: 音乐情迷    时间: 2011-8-24 09:05 AM
“被惊吓”有点像牵强附会的臆想,不存在因果关系,那法官可能是喝醉酒之后上庭判案的,否则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会分清之中的道理。不过现在讲道理的地方真的难找了。
作者: q13867    时间: 2011-8-24 10:22 AM
[quote]原帖由 音乐情迷 于 2011-8-23 06:31 PM 发表
按事故认定:交通事故指有接触(无论是车与车还是车与人)才是交通事故。既然车辆经过交警部门的检验没有碰撞痕迹,阿婆的受伤当然就认定这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如果法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车主赔偿,这有违中国的 ... [/quote

开车有罪论!
作者: 只有情永在    时间: 2011-8-24 01:08 PM
我们的国家已经到了一切朝钱看的状态了。。。。。。。
作者: zyf1234    时间: 2011-8-24 03:50 PM
人间悲剧,做好事也遭报应.想不通.也许是初级阶段吧!
作者: zmalan    时间: 2011-8-25 01:04 AM
人心不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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